(2013)固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宋怀珍与刘士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怀珍,刘士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 怀 珍 与 刘 士 江 赡 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宋怀珍,女,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住固安县。被告刘士江,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住固安县。原告宋怀珍诉被告刘士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今年已经70岁,老伴已经过世,膝下只有一子,就是刘士江,已经成家立业。原告与老伴的老房子前两年被拆迁置换了两套楼房,原告将其中一套给了被告,现在都还没有交房。可是被告不仅不赡养原告,还经常动手打、骂原告,不管原告吃、喝,在家里有空屋不让原告住,只让原告住厨房,冬天没有暖气,也不让原告用电褥子。原告将被告抚养成家,被告却不赡养原告,为了原告能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有子女三人,长女刘玉兰、次女刘玉荣,长子刘士江,均已成家。原告现年69周岁,身体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因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生活在固安县城,其赡养费标准应比照河北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额,原告子女三人,均对原告有赡养义务。故被告应比照河北省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额(11609元)的三分之一履行赡养义务,本院酌定被告刘士江每月给付原告宋怀珍赡养费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士江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宋怀珍赡养费300元(给付时间:每月的15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