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王可键、杨宏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王可键,杨宏立,史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代表人:孙仲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可键。被告:杨宏立。被告:史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被告王可键、杨宏立、史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24日,原告以被告史军已归还借款本息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