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郎子潮与周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子潮,周建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90号原告:郎子潮。委托代理人:郎远东。被告:周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子潮诉被告周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子潮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子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子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子潮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