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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郎子潮与周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子潮,周建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90号原告:郎子潮。委托代理人:郎远东。被告:周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子潮诉被告周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子潮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子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子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子潮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