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向,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主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席代理审判员 胡 璞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