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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何红霞与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霞,朱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591号原告:何红霞。被告:朱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霞与被告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红霞以与朱丽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何红霞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琴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