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何红霞与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霞,朱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591号原告:何红霞。被告:朱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霞与被告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红霞以与朱丽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何红霞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琴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