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梓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辩护人贾朝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朝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捕捉野生动物,购买“激光无敌网”变电设备,利用照明使用的电瓶、铁丝等,于2012年12月10日晚22时30分许,在位于梓潼县马鸣乡前桥村的“四川省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内铺设电线约200米,通电后伺机捕捉野生动物。后于次日凌晨7时许被梓潼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陈某某趁民警不备时逃走,2013年4月2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某所使用的“激光无敌网”高压直流电源输出电压超过8000伏,具有较大危险,使用需极其小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捕设电网处注警示标牌“请注意前面有电”,且在附近守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材料、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综合材料、抓获经过、提讯证、刑事照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狩猎许可证,在禁猎区内采用铺设电线猎杀的危险方法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现场被抓获时趁其不备逃走,藐视法律,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大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霄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