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方守钦与田万军、蚌埠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守钦,田万军,蚌埠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方守钦,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田万军,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被告:蚌埠恒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吴小街镇。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延安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守钦与被告田万军、蚌埠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守钦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蚌埠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守钦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守钦撤回对被告蚌埠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兆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