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戚金枝与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金枝,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05号原告:戚金枝,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万玉泉,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本院受理原告戚金枝诉被告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戚金枝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金枝负担。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