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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77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773-1号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原某某,该行董事长。被告诸葛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莫某某。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诸葛某某、李某某、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诸葛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诸葛某某在桂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管理部的公积金人民币20000元。二、冻结被告莫某某在桂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管理部的公积金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