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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胡柏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胡柏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建峰。被告:胡柏万。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诉被告胡柏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