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胡柏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胡柏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建峰。被告:胡柏万。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诉被告胡柏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