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昆、聊城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冠县顺翔运输有限公司、郭海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昆,聊城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冠县顺翔运输有限公司,郭海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119号原告赵昆,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汽车司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燕山路路口。法定代表人狄涛,经理。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青,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县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赵桂村。法定代表人王洪宾,经理。被告郭海亭,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山东省冠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秀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郭海亭之朋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56号。代表人张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佃春,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昆、聊城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长运公司)与被告冠县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县顺翔公司)、郭海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昆及其与原告聊城长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青,被告郭海亭及其与被告冠县顺翔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秀旺,被告永诚财保聊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佃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3日23时30分许,原告赵昆驾驶的机动车辆与被告雇佣的司机冯广英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冯广英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实际车主系被告郭海亭,登记车主系被告冠县顺翔公司,在被告永诚财保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路产损失、展位费及二次维修费、车辆折旧费等87700元。被告冠县顺翔公司、郭海亭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该车系挂靠经营,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冠县顺翔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郭海亭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永诚财保聊城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不承担诉讼及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23时30分许,冯广英驾驶鲁P×××××/鲁P×××××挂号货车沿济聊高速公路下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3KM处时,与前方因故障停车赵昆驾驶的鲁P×××××临时号牌客车尾随相撞,造成冯广英受伤,两车损坏、鲁P×××××/鲁P×××××挂号货车所载货物损失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济聊馆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冯广英驾车观察不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昆驾车违法停车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均认可该认定。原告赵昆驾驶的车辆系中通客车公司的参展校车。该车由原告聊城长运公司承运,赵昆为该公司提供劳务驾送,在返回中通客车公司修车途中发生该事故。原告聊城长运公司支出的车辆维修费为39700元,原告赵昆支出的施救费为8650元,路产损失为5127元。原告的损失共为53477元。冯广英驾驶的机动车辆实际车主系被告郭海亭,登记车主系被告冠县顺翔公司,且挂靠该公司经营。郭海亭认可冯广英驾车系从事雇佣活动。该车主、挂车均在被告永诚财保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项下赔偿车损等。原告未能提交该车已投保商业险的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经质证并认定有证明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费单据、施救费单据、路产损失单据、行驶证、挂靠协议、送车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昆驾驶原告聊城长运公司承运的机动车辆与冯广英驾驶被告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认定。冯广英驾车观察不当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昆驾车违法停车应当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冯广英驾车系从事雇佣活动,该车已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永诚财保聊城公司应当在主、挂车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酌情以实际车主被告郭海亭赔偿75%为宜。原告的车辆维修费39700元,施救费8650元,路产损失5127元,共计53477元,由被告永安财保聊城公司在主、挂车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4000元(2000元+2000元),剩余的49477元由被告郭海亭赔偿75%,即37107.75元。被挂靠单位被告冠县顺翔公司应当对被告郭海亭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事故原告赔偿给聊城中通客车公司的展位费及二次维修费、车辆折旧费等损失60000元系间接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及其他请求,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昆与原告聊城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路产损失等4000元。二、被告郭海亭赔偿原告赵昆与原告聊城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路产损失等37107.75元。三、被告冠县顺翔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海亭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一、二、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负担1059元,被告郭海亭负担934元(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转实收,被告将应负担部分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3元,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程绪和审判员 任玉堂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