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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英利诉吴建德、李爱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利,吴建德,李爱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王英利。被告吴建德。被告李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利与被告吴建德、李爱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利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英利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英利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对被告所有的两辆车的查封(车籍档案及提车所交保证金200000元同时解除查封)。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英利负担。审 判 长  马元林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