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张某。被告: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玲 玲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仙人民陪审员 王 静 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