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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军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被执行人孙志刚,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牟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志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军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志刚有车牌号为豫AF92**,车型为少林牌城乡公交客运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孙志刚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F92**,车型为少林牌城乡客运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攀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