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李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