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王新国,刘家友,盖允芳,刘连凤,李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责人鲁海峰,行长。被执行人刘家友。被执行人盖允芳。申请执行人王新国。被执行人刘连凤。被执行人李艳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家友的储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