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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翔与被执行人魏延刚、闫晓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赵某某与魏某某、闫某某合伙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魏某某、闫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0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某、闫某某限期履行执行款69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938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魏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履行了执行款10000元,于2013年6月24日履行了剩余案件款5925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938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领取执行款10000元、2013年6月24日领取执行款592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张梅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