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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程某,女,197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某名下位于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徽商城X#地块X号楼XXX、XXX复式、XXX复式二房产变更到何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善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