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钢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钢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负责人:刘欣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振福。本院受理的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申请执行刘振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钢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振福未履行义务,本院委托山东金润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2013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刘振福所有的卡特挖掘机一台(型号:E200B)进行了公开拍卖,皆流拍。经征询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意见,其同意用第二次的流拍价格45万元折抵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振福所有的卡特挖掘机一台(型号:E200B)裁定归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用于折抵本案债务45万元。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周光亮审判员 张恒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