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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余冰倩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冰倩,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余冰倩。被执行人:李彬。余冰倩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冰倩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彬支付欠款2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彬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