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兴潘特钢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兴潘特钢厂,张学峰,张继忠,张广臣,张广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吴梭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兴潘特钢厂。法定代表人张继忠,厂长。地址:临清市潘庄镇工业园。被执行人张学峰,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农民。被执行人张继忠,临清市兴潘特钢厂厂长。被执行人张广臣,农民。被执行人张广夫,农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兴潘特钢厂、张学峰、张继忠、张广臣、张广夫的银行存款9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