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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青岛大鑫制管有限公司与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大鑫制管有限公司,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大鑫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焦相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兆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大鑫制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2422元,执行费95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