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衣思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思辉,青岛天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衣思辉。被执行人青岛天隆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衣思辉与被执行人青岛天隆纸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治宇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寅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