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陕赔民申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世元与沈武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世元,沈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7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世元(又名郭世娃),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武安,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花琴,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郭世元因与被申请人沈武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世元申请再审称:现场目击证人郭康力能证明沈武安打伤申请人的事实,审判人员枉法错判。故请求再审改判。沈武安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郭世元唯一的证人即其子郭康力的证词,与郭世元自己的陈述相矛盾。郭世元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关于沈武安致其手受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郭世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世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