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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毛成碧诉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成碧,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毛成碧。委托代理人黄志华,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棕南盛隆街4号楼南楼。法定代表人周建波。委托代理人李怡漩。本院审理原告毛成碧诉被告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毛成碧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成碧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成碧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