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43号李荣明申请执行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明,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双成。本院在执行李荣明申请执行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