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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广新裕隆织染有限公司与广东裕隆织染厂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广新裕隆织染有限公司,广东裕隆织染厂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江门市广新裕隆织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裕隆织染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伍达基、赵栢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广新裕隆织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裕隆织染厂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广新裕隆织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664元,减半收取603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楚童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