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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张某,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骆某,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骆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