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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郑元利与范明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利,范明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郑元利。委托代理人:吴���书。被告:范明生,系安吉县明生电力辅助工程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蒋国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街道新湖路189号10幢1楼。代表人:胡志强。委托代理人:樊月祥。原告郑元利诉被告范明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湖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水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元利的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范明生的委托代理人蒋国民、被告大地财保湖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2月24日8时45分许,张火荣驾驶浙E×××××号轻型货车从威坪镇驶往千岛湖方向,途经千威线42KM+530M处,与对向郑建初驾驶的原���所有的浙A×××××号轿车发生碰撞,后浙E×××××号轻型货车尾部与同向方展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浙A×××××号轿车上乘员徐的万、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方展开、乘员管祖香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淳公交认字(2011)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火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建初、徐的万、管祖香无事故责任,方展开对管祖香受伤承担次要责任。据查,前述肇事浙E×××××号轻型货车为安吉县明生电力辅助工程服务部(被告范明生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所有,并已在大地财保湖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范明生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776元(车辆修理费33600元、施救费1076元、看管费及停车费800元、拆检费300元);二、大地财保湖州公司在本案���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原件),证明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定损单2份(原件)、用料清单1份(原件)、车辆修理费发票2张(原件),证明车辆损失数额;3、施救费发票1张(原件),证明施救费数额;4、看管费、停车费发票1张(原件),证明看管费、停车费数额;5、收款收据及车检费发票各1份(原件),证明车检费数额;6、行驶证1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证明原告系浙A×××××号车辆登记所有人的事实。被告范明生答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张火荣系范明生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从事雇佣活动。范明生系涉案浙E×××××号机动车的车主,车辆在大地财保湖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及不计免赔险,商业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车辆修理费、施救费无异议;看管费、停车费、拆检费均不予认可。被告大地财保湖州公司答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方展开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要求追加方展开为本案被告。涉案浙E×××××号机动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商业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张火荣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车辆修理费、施救费无异议;看管费、停车费、拆检费均不予认可。被告范明生、大地财保湖州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证据1、2、3、6无异议;对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6,两被告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5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2月24日8时45分许,张火荣驾驶浙E×××××号机动车从威坪镇驶往千岛湖镇方向,途经千威线42KM+530M处,与对向由郑建初驾驶的浙A×××××号机动车发生碰撞,后浙E×××××号机动车尾部与同向方展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方展开、管祖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案事故经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火荣负事故主要责任,郑建初无事故责任,方展开对管祖香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涉案浙E×××××号机动车为安吉县明生电力辅助工程服务部(范明生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所有,在大地财保湖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火荣系范明生的雇员,事发时从事雇佣活动。浙A×××××号机动车��郑元利所有。事故发生后,被告范明生、大地财保湖州公司均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徐的万、管祖香、郑元利均诉至本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事故中各当事人的责任划分问题。一、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经过,张火荣驾驶涉案浙E×××××号机动车与郑建初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后该车尾部又与方展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方展开、管祖香受伤,上述两个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时间先后顺序,即张火荣的车辆先与郑建初车辆发生碰撞,后再与方展开车辆发生碰撞。二、方展开的违法行为是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且违反规定载人,是一种静态的行为,故方展开车辆与张火荣车辆发生碰撞并未加重郑建初车辆的损失及原告的损伤,所以方展开的违法行为与郑建初车辆受损之间不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对于交警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张火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建初、徐的万、管祖香无事故责任,方展开对电动自行车上乘员管祖香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应辩证地理解为:就郑建初车辆与张火荣车辆发生碰撞这一事故,张火荣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建初无事故责任;就张火荣车辆与方展开车辆发生碰撞这一事故,张火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方展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管祖香无事故责任。故方展开承担的次要责任是对其与张火荣发生碰撞造成自身及管祖香受损承担次要责任,而非承担整个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本案中,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张火荣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驾驶机动车属危险作业,本案中,张火荣驾驶机动车在超同向的电动三轮车时未确保安全,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系张火荣给范明生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故应由范明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涉案浙E×××××号机动车已分别在大地财保湖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请求大地财保湖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的请求权。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33600元、施救费1076元,两被告无异议,且计算合理,予以确认。看管费、停车费以及拆检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本案中其余三个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分别为402910.09元(徐的万)、31806.2元(方展开)、15887.57元(管祖香),故本案中大地财保湖州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8717.59元。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4676元,应由大地财保湖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8717.59元;范明生赔偿25958.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元利车辆修理费及施救费8717.59元。二、范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元利车辆修理费及施救费25958.41元。三、驳回郑元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范明生负担316元,由郑元利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丁水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