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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黄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法定代理人柯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系原告黄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余某,男,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西安市周至县人。被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紫阳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经协调,被告愿意支付存款,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5元,减半收取1657.5元,由原告黄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柯某某承担。审判长  樊富全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郭代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