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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执行李菊绵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李菊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17号申请人张伟,男。被执行人李菊绵,女。本院在执行张伟申请执行李菊绵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7)三民(经)初字第000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07)三民(经)初字第00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