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执行李菊绵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李菊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17号申请人张伟,男。被执行人李菊绵,女。本院在执行张伟申请执行李菊绵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7)三民(经)初字第000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07)三民(经)初字第00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