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凤华申请执行张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华,张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华,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勇山,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刘凤华申请执行张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山有工资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山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