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执民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武与陈汝志、陈绍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武,陈汝志,陈绍兰,浙江省天台县宏宇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林武。被执行人陈汝志。被执行人陈绍兰。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宏宇工艺厂。法定代表人:陈汝志。本院在执行林武与陈汝志、陈绍兰、浙江省天台县宏宇工艺厂(2013)台天执民字第5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005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