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蓝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蓝水和,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汤仁仲,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女,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廖长生,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水和诉被告陈丽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蓝水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蓝水和负担。审判员 宋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