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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蓝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蓝水和,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汤仁仲,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女,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廖长生,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水和诉被告陈丽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蓝水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蓝水和负担。审判员  宋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