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行与杨罗陈、柏忠宏、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行,杨罗陈,柏忠宏,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行。负责人:廖超文。被执行人杨罗陈,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柏忠宏,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罗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行与杨罗陈、柏忠宏、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罗陈、柏忠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5887.7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被告杨罗成、柏忠宏负担。因杨罗陈、柏忠宏、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罗陈、柏忠宏支付借款本金45887.7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8元;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杨罗陈、柏忠宏所欠的借款本金45887.7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罗陈、柏忠宏去向不明,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对柏忠宏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同辉支行账户的存款在48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13年5月7日对杨罗陈在中国工商银行滨江支行晋康街分理处账户的存款在48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柏忠宏拥有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对该车予以轮候查封(该车已因另案被查封)。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其工商注册地址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该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杨罗陈、柏忠宏、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915.76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杨罗陈、柏忠宏、四川平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尚需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行人民币46915.76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