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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西美与XX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亲友从中调解,双方关系已和好,矛盾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剌世民审 判 员  刘团伟代理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