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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钦民与被告邢双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钦民,邢双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魏钦民,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双双,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原告魏钦民与被告邢双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钦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中政、被告邢双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钦民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一起生活,于2007年2月在商丘市梁园区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两个孩子,大女儿,魏×,2004年10月22日出生;小儿子,魏××,2010年6月28日出生。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2013年3月份,被告与第三者在外面开房,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邢双双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魏钦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明及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邢双双答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夫妻偶尔生气吵架是正常的,被告没有第三者,开房间是和几个朋友一起,并非原告所说的那样,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邢双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婚生子女如何抚养。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并于2007年2月25日在商丘市梁园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一子,大女儿魏×,2004年10月22日出生;小儿子魏××,2010年6月28日出生。原、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十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有些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钦民与被告邢双双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