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中执非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唐洪成和黄晓强孙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成,黄晓强,孙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中执非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唐洪成,男,汉族,1977年7月1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黄晓强,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孙文明,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乌仲阿裁字第6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晓强,孙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晓强,孙文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晓强,孙文明银行存款15168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克来提·艾麦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