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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白金奎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625号原告白金奎,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A座9楼AB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奎诉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金奎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