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立功与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杨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立功,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杨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成立功,男,194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磨头镇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克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克海,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博爱县。成立功诉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杨克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12月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成立功借款210000元,于2012年1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的,应当从2012年12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支付原告成立功利息;二、被告杨克海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杨克海未履行义务。2012年12月26日,申请人成立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2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市博远肥业有限公司复合肥生产线一套及锅炉一台。申请人提出现双方正在协商此事,对法院查封的财产暂中止执行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1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225元,均未执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沁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李中富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