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群与柯恒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群,柯恒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34-3号申请执行人周群,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柞水县人,干部。被执行人柯恒宇,男,生于1975年9月19日,汉族,柞水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周群与柯恒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柯恒宇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周群借款本息105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柯恒宇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周群支付了借款10500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60元。申请执行人周群收款后,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柞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