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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人,现住宝塔区高家园则。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人,现住宝塔区高家园则。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6月24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