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缙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缙民初字第461号原告:王某。被告: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革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后,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原告王某起诉称:原告因丧偶,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认识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裂痕。特别是:2012年5月初,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双方各自分居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因年老体弱多病。2014年曾8次住院治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护理照顾原告,同样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被告成某答辩称:被告丧偶无小孩,身体健康,勤劳贤惠,经人介绍与原告认识,通过一段时间交往,原告向被告求婚,并兑现许诺:1、给被告20000元聘礼防老。2、摆酒一桌,宴请被告的五个兄弟姐妹和介绍人。3、分喜糖喜烟给我五个兄弟姐妹和介绍人。出于对老干部的信任,我没有得到3个条件兑现的情况下就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把自己的东西搬到原告家生活并照顾原告,在被告的照顾中,原告一年没有生病,身体健康。期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兑现诺言。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兑现。2012年5月被告因得重感冒,向原告讨医疗卡挂盐水,原告不同意,并要被告自己回娘家用农保卡治疗。生病期间,原告没有一个电话问候被告,也没有看望被告,对原告的无情无义,被告非常失望。所以被告不回原告家,并靠自己劳动养活自己。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初,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双方各自分居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拒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虽然在答辩中不同意离婚。但是提出如原告不给付一定金额养老,被告也不同意与原告共同生活。鉴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以及对解决上述矛盾各方的意思表示,本院认定定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后,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骆革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