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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小吉与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陈家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吉,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陈家通,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89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吉,农民。被执行人: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家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家通,宁波××力××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峰,慈溪市观海卫叶楠货物运输代理站业主。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刘小吉与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陈家通、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陈家通、叶峰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小吉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陈家通、叶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陈家通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小吉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5000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叶峰对被执行人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陈家通应付的款项承担边带清偿责任。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9950元,执行费8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8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