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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行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嘉善县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全凤根。被执行人石涛。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被执行人石涛拒不履行其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2)33042151201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作出的善运罚字(2012)33042151201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作出的善运罚字(2012)33042151201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10月19日19时40分许,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善县西塘镇牌楼入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石涛驾驶浙F.66A**小客车,从嘉兴汽车北站载客2人(女),在嘉兴学院载客1人,共3名乘客到西塘,被执行人与乘客谈妥车费100元(未收)。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石涛驾驶的浙F.66A**小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善运罚字(2012)33042151201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如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2012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善运罚字(2012)33042151201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12月1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登记表、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罚款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运罚字(2012)33042151201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2)33042151201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