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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与程敏、孙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程敏,孙雷,张情情,王防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路与紫光大道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负责人:康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内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敏,女,1997年1月出生,汉族,学生,住涡阳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程敏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雷,男,199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情情,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防震,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涡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认为及判决结果内容详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平安财险涡阳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接到报案信息已是事故发生一日后,不是现场报案。以至我司未能第一现场查勘此案。且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承保车辆驾驶人王防震已向我司声明,对方车辆逃逸其已书面向上诉人放弃索赔。请中院核实本次事故的真实性。2、董文强系无证驾驶,交警队认定其无证驾驶与本次事故无关联与事实不符。为此请求本院撤销或依法改判原判,上诉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1、王防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未能与同方向前车确保安全距离,与同方向行驶的董文强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程敏、孙雷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上述事实有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2、董文强虽系无证驾驶,但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其行为不是构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平安财险涡阳支公司对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董文强无证驾驶与本次事故有关联,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涡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