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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赞、刘强与戴建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赞,刘强,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陈赞。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戴建新。本院在执行陈赞;刘强与戴建新(2013)台天执民字第50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52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