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赞、刘强与戴建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赞,刘强,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陈赞。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戴建新。本院在执行陈赞;刘强与戴建新(2013)台天执民字第50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52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