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汪培方与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培方,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汪培方。委托代理人黄慧玲。被告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安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培方诉被告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培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汪培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娓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