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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春贵与关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贵,关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杨春贵。被告关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贵诉被告关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贵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贵承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