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春贵与关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贵,关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杨春贵。被告关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贵诉被告关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贵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贵承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