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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国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民。委托代理人濮华根。被告王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洁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